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本科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正常考试秩序,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在原《辽宁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基础上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考试管理。学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各类考试,按其相关制度并结合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材考试中心、教务处、教学督导评价处、纪检监察处处长担任。组员若干,由有考试任务的各学院(部)的党政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等若干工作小组,由小组组长负责组内工作。 第四条 考试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考试工作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材考试中心负责并会同各学院、系、部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补(缓)考工作由教材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第五条 教材考试中心于考前组织召开命题会、考务会等相关会议,向全校下达考试具体要求及时间表。各学院、系、部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做好考试各项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期间考试领导小组、考务组、校级督导等人员到各考区及考场进行巡视、督促、检查。 第三章 考试形式与权重 第七条 考试分为:课程考试(平时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毕业考试(毕业理论综合考试、毕业技能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 第八条 课程考试包括在籍学习期间要求的所有必修课中的考试与考查、选修课的考查。课程考试均实行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形式,采用多种形式、多个阶段、多种类别、多项成绩构成的综合评定方式,全面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表达能力、总结概括能力、动手能力、思维水平以及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等。按照课程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合的考核形式,主要形式有:出勤记录、课堂讨论、回答问题、撰写论文、实验报告、实践操作、课外阅读、文献查阅、社会实践、病历书写、实习小结、学习心得、作业测试、期中考试等。 每门课程制定有具体的《***课程考核方案》,除课堂出勤、期中测试外还要增加一种以上其它的考核形式。原则上3个班以下班型授课的平时考核形式不能少于四种,4个班以上班型授课的平时考核形式不能少于三种。 (二)期末考试:重点考核学生的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等。主要形式:考试课采用闭卷理论笔试。考查课、选修课采用闭卷或开卷理论笔试。 (三)考试权重 各类课程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其中平时考核(课堂出勤、实验考核、期中考试等形式)各种形式所占比重以每门课程具体的《***课程考核方案》为准。总体权重如下: 1、考试课:平时考核占40%;期末考试占60%。 2、考查课:平时考核占70%;期末考试占30%。 3、两课: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 第九条 毕业考核 (一)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 1、毕业理论综合考试。 2、毕业技能综合考试。 (二)医学实验技术专业、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专业。 1、毕业论文答辩。 2、毕业技能综合考试。 (三)预防医学、药学、公共事业管理、保险学、劳动与社会保障、 1、毕业论文及答辩。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按照考试要求拟定试题。期中考试试题以客观题为主,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期末考试试题要涵盖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综合运用的能力。命题要立意清晰,语言规范。英语班全英文授课的试卷要求用英文命题。 第十一条 期中考试命一套试卷;期末考试命难易度等值的A、B两套试卷。试卷均需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A、B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近两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一门课程不同专业授课内容基本相同且学时相差6学时以内的课程原则上使用一套试题。 第十二条 试卷设计 (一)考试内容:按照《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要求制定《命题细目表》,试题按认知层次划分为记忆层次(占30%)、理解层次(占45%)、应用层次(占25%)。难易程度分值按五级划分比例为易(占10%)、较易(占20%)、中等(占40%)、较难(占20%)、难(占10%)。 (二)题型:期末考试依据课程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合题型。客观题型有选择题(单选和多选)、判断题等;主观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病(案)例分析题、计算题等;机考试题可辅以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一份试卷题型不少5种。主客观试题分值比例约为7:3。 (三)题量:期中试卷客观题总题量在50~100道;期末试卷各种题型总题量在50~60道题;毕业考试试卷题量按专业毕业要求设计题量。 (四)预估指标:常态下试卷平均分应在75分左右;难度系数控制在0.2~0.4之间;区分度≥0.20。 第十三条 考试结果分析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试题、试卷进行全面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 (一)成绩分布 即各分数段所占的比例,一般按五级制划分,即59分以下, 60~69分,70~79分,80~89分,90~100分。学生成绩分布应呈正态分布。 (二)平均分 平均分是反映一组数据的平均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三)难度系数 难度系数是指试题或试卷的难易程度,是评估试卷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统计试题或试卷的难度值,分析其难易程度。 设Pi为试卷中第i题的难度系数,xi为全体考生第i题平均分,wi为第i题的满分,则第i题的难度系数为:Pi=1-xi/wi 当Pi≤0.2时说明难度容易;当0.2< pi<0 .3时说明试题较易;0.3≤pi≤0.4时说明试题中等;0.4<Pi<0.7时说明试题较难;当Pi≥0.7时说明试题过难。 试卷难度分析方法同试题难度分析方法。 (四)区分度 区分度是指一道试题在多大程度上把不同水平的受测者区分开来。数值越高,越能把不同水平的受测者区分开来,说明试题设计的越好,使用的价值也就越大。它是衡量试题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前面50%的为高分组,平均得分用XH表示;后面50%的为低分组,平均得分用XL表示;试题总分用W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认为,D﹥0.4的试题区分度为“优”;0.3 <D ≤0.4的试题区分度为“良”;0.2 ≤D ≤0.3的试题区分度为“可”; D ﹤0.2的试题区分度为“差”。 (五)标准差 标准差是反应一组成绩数据与平均分离散程度的测量指标。标准差越大,代表大部分学生的成绩与其平均分之间差异越大;标准差越小,代表这些成绩越接近平均分。 标准差用σ表示,xi表示从1到i的数据;μ表示平均分;N表示总数据。计算公式如下: 在百分制情况下,当学生的成绩接近正态分布时,标准差为10~15分较为合理。 第五章 考试时间与方式 第十四条 考试课 期中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末、10月末的连续两周双休日。采取集中统一闭卷考试,时间为1小时/门课程。 期末考试在假前两周内完成,采取集中统一闭卷测试,时间为2小时/门课程; 除期中、期末集中考试外的其它测试形式采取随堂进行。 第十五条 考查课、选修课的所有测试形式均随堂进行 第十六条 按教学进度结课早的课程,由课程所属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可提前安排考试。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携带学生证进入考场。按照指定位置坐好,将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右上角,以备监考老师核查。未带证件者取证延误考试时间由学生自己负责。迟到15分钟的学生禁止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学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具(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外语考试用收音机)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纸及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学生取到试卷后,要认真检查试卷科目,对缺页、漏印、字迹不清、分发错误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出,不得提出解释试题的要求。 第二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且不得再入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准带走试卷、答题纸等。擅自带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或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翻扣在桌上,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七章 学生申请缓考办法 第二十三条 缓考是指学生经学校允许的缓期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申请缓考不允许跳科办理缓考。 第二十四条 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持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直属临床学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私申请缓考者须持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因公申请缓考须持所在学院证明材料。凡申请缓考者需在考试前提出并填写《缓考申请单》,经年级办主任签字,教材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五条 缓考考试随同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学生须持缓考证明按时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缓考不及格者,于两周内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因私、因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不论何种原因缓考经补考后达到留(降)级标准的按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因申请缓考未批准又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再参加期末考试,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不允许参加缓考考试。 第八章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规分为违纪和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写有、或者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纸条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试中传接纸条行为双方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利用上卫生间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九)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五)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 (一)代替学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作弊的;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以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违规学生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事》单上并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上交教材考试中心。巡视人员发现考生实施违规行为,交由监考按上述办法处理,并在《考场记事》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凡考试违规者,考试结束后一律要做出书面检讨、写明违规情节及本人思想认识,交学生所在年级办公室汇总后,经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报教材考试中心。 第三十七条 教材考试中心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确认考试违规事实并做出处理意见。对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决定;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经主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开学补考。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九条 已受到考试违规处分的学生再次违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章 考试违规处分解除办法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条件 基本条件:受处分后认错态度较好,反省深刻,及时向所在年级办及教材考试中心提交书面检讨书。每个学期期末主动向年级办提交思想汇报,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一)应届毕业生受处分后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再无任何考试违规行为的,于毕业前统一解除。 (二)在校生受处分一年后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提前解除处分。 1、受处分后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连续两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者; 2、受处分后年度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5名者; 3、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以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为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 4、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获得前三名奖励者。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一)学生受处分不满一年的; (二)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处分的); (三)考察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于每年的3月份向所在年级办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解除考试违规处分审批表》,并附原处分文件的复印件、每学期思想汇报、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 (二)由学生所在年级办审核汇总后提交所在学院的教务管理部门,经所在学院的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具体意见后报学校教材考试中心。 (三)由教材考试中心审核后行文并报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发。 第十章 监考守则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组成由各单位从在职职工中选派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敢于负责的同志担任,选派数量不低于本单位人员总数的70%。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考试相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施考、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制止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听取考场安排,并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在领取试卷时,必须核对试卷袋封面标明的科目、份数,并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应立即向教材考试中心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于考前15分钟在胸前佩戴监考标志进入指定教室,检查考场有无异常情况,整顿好考场秩序,向考生宣读考试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考前五分钟当众启封,核对试卷无误后发给学生。发完试卷后必须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无错发、缺页、白页等情况,同时要求并监督学生立即将姓名、学号等清楚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若发现试卷出现错装、缺页、白页及实际份数与袋标份数不符时,应立即报告教材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试卷下发后监考人员必须逐一核查学生证件,同时核实试卷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与证件相符。若发现无证件或证件内容与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的内容不符者,应立即清出考场,并报告教材考试中心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学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核实本考场实考学生及缺考学生,并填写考场记事。考试1小时后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醒或暗示考生。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或有疑问,必须及时向教材考试中心汇报,经研究决定后,再向学生当众答复。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收缴有关的作弊证物,经当场确认后将具体的违纪、作弊学生姓名、学号、情节记入考场记事;在违纪、作弊学生试卷总分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将作弊证物及时送交教材考试中心保管。 第五十一条 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监考,严格执行九“不准”,即:①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考场;②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并密切注意考场动态;③不准在监考时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④不准擅自离开考场;⑤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和吃零食;⑥不准代替考生填写姓名或在试卷上代写其他文字符号;⑦不准与考生闲谈;⑧不准两位监考人员同在一个位置监考,必须一前一后实施监考;⑨不准穿响底带钉的鞋,并保持考场安静。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学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学生立即停笔,监考人员回收试卷及答题纸,经核对无误后令学生迅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监考纪律的监考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凡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监考人员,必须追究责任,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阅卷规定 第五十四条 阅卷 (一)阅卷由教研室统一组织进行,各学院教务部门负责监督。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学生答卷、成绩、试卷分析报告、试卷质量评估表统一上报教材考试中心。 (二)试卷实行密封、集中、流水评阅。 阅卷过程中试卷不准启封。实行集中流水评阅,严禁教师单独评阅全部试题。阅卷结束成绩核实无误后,阅卷教师、成绩合分人、复核人、教研室主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在每本试卷封面的相应位置上签字后启封,试卷一经启封,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 (三)阅卷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阅,每道大题题号前要给出该题最终得分,并在得分处划双下划线表示;对不同题型的试题要统一阅卷格式,如: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名词解释、简答题、辨析题、综合论述题等主观试题,要按评分标准评阅,在每个正确的得分点处划“√”,并给出分值,分值前划“+”表示,然后在每道小题题号前给出该小题得分,并在得分处划单下划线表示;对于主观试题如果答案完全正确,可在该题答案上划一个大“√”表示,并在题号前给出相应的分值;答案完全错误的,可在该题答案上划一个大“×”表示,并在题号前给出分值“0”分。 第五十五条 成绩管理 (一)试卷评阅结束后,教研室负责将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管理软件中,以班级为单位输出成绩单(一式二份),由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上报学校教材考试中心。 (二)考试成绩由教材考试中心负责统一网上发布,学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十六条 试卷分析报告 教研室应对每门课程考试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出试卷分析报告,包括课程基本情况、成绩分析、试题分析、试卷分析、考试结果分析和教学改进措施等内容。其中成绩分析包括:学生成绩分布,即各分数段所占的比例;学生成绩分布曲线图等。试题分析包括:题型与分值分布、平均分、难易度、区分度等;试卷分析包括:总体平均分、难易度、区分度、标准差等。 试卷分析报告由教研室主任和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属意见后,上报教材考试中心存档。 第五十七条 学生查分工作 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学生,于补考前1周填写《查分申请表》,经所在年级办汇总后交教材考试中心复查。查分过程中遇有评阅错误的试卷,由教材考试中心组织教研室重新审阅试卷(学生个人不得查阅试卷),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所在年级办。成绩如有变动的由教材考试中心会同教研室共同核实后方可更改,同时更正成绩单。 第十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毕业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组成,每项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期末考试不及格或总成绩不及格(按百分制计算60分及格),均按该门课程不及格认定。 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只参加期末考试补考,原平时考试成绩有效;留(降)级学生重修的课程,原平时考试成绩无效,需重新记载。 第六十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在期末理论考试前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十一条 实习平时考核或出科考试不及格者,将不能参加毕业考试,需重返实习基地继续实习,直至考核通过为止。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综合考试分为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 (1)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理论考试。一个月后可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通过后再进行理论考试。如补考仍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2)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一个月后可提出补考申请,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采用学分制记载,每18学时为1学分。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满20学分,其中专业选修(限选课)不少于10学分;跨专业选修课(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修完选修课经综合评定成绩及格者即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选择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毕业前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 第六十五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各类竞赛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设计性实验、读书活动、发明创造、人文实践成果等。创新学分最低4学分,毕业前仍未修满者不予毕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和课堂表现、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于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对有特殊原因,如身患残疾,不能上课和参加锻炼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直属临床学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同意,体育部审核,教材考试中心批准予以免修。但必须参加学校和体育部选定的体育活动,并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进行补(缓)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或后第1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及总成绩均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后注“补”字样。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按教材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考试违规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试。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或补考。 第十三章 学生升级、留级、降级与退学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七十一条 留级是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升级,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降级是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成绩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继续在原年级学习,须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十二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次考试课程或三门次课程(含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三门次(含三门次)考试课程或四门次(含四门次、含考查课程)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试读一年。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七十三条 凡一学期考试课程有四门次(含四门次)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进行留、降级处理(不包括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新生)。 第七十四条 留、降级学生以前学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如本人愿意再次参加考试,两次的成绩以高分记载。留、降级之前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参加考试后,成绩予以正常记载。 第七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实行收费制,在重读的一年内需交纳当年学费。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凡留、降级试读学生,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次(含一门次)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七十七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院,学生考试管理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十四章 考试试题保密制度 第七十八条 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考试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和执行,既关系到学生参加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否,也关系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 第七十九条 命题 采取校内统一命题、试题库抽题或委托校外专家统一命题。 第八十条 制卷 期末考试制卷工作由教材考试中心完成。包括:试卷的排版、校对、打印、印刷、捡页、装订、装袋、密封、保存等。制卷过程采取半封闭式集体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互相监督。 (一)专人全面负责考试制卷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专人制版(原件、废版整理放好)。 专人印刷(废版、废纸不得乱扔)。 专人封存保管。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制卷室及印刷室。 (三)工作人员离开制卷室时,必须把原稿及成品、半成品放入卷柜内。 (四)作废试卷、废版、废纸不能带出制卷室。 (五)做好制卷室保卫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三铁防护(即安装铁门、铁窗、铁皮柜)。杜绝试题泄漏、丢失。 第八十一条 领卷和收卷 考前30分钟由2名监考人员共同到指定考务工作室领取试卷,并直达指定的考试地点。考试结束后由再两名监考人员共同送回试卷,待考务管理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后将试卷转交教研室评阅。 第八十二条 阅卷 阅卷过程中不允许启封评阅。待试卷评阅、复查、复核全部完成后,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拆封进行成绩登录。教研室阅卷过程中要将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专人监督。 第八十三条 考试涉密人员责任制度 (一)考试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考试涉密人员不得将考试试题抄袭转录,不得乱丢乱放,不准随意扩散,不准擅自翻印。 (三)考试涉密人员要守住自己的口,锁好自己的柜,看好自己的门。 (四)考试涉密人员杜绝在公共场所谈论与考试相关问题。 (五)考试涉密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把所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全部清理移交,不得带走。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保密制度泄漏试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考试管理参照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材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