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球官方体育平台APP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政治思想品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 第五条 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条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生产实习、毕业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四)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未通过者,或辽宁省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未通过者。 第七条 毕业时因其它原因(学术诚信除外)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待处分解除后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对符合有关规定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教务处负责发放学位证书。 (三)审批名册以文件形式下发,由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 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后三个月内开展学位申请审核、推荐。审核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毕业成绩单、毕业证书、辽宁省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及学位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通过初审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填报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审批表和拟授予学士学位审批名册。 (三)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由学校教务处报学校学位办,由学校学位办负责上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验印,并发放学位证书。 (四)经审批签字后的审批表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存入学生档案,审批名册由教务处存档。 第十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一)国际教育学院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授予学位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教务处负责发放学位证书。 (三)审批名册以文件形式下发,由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